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 ( 89 年 02 月 02 日)
第5條
專利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、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 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,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 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