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9條
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。

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,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。

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,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。

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,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。

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,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, 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。

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,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