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
專利權
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85條
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定後,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:
一、被舉發案號數。
二、發明、新型或設計名稱。
三、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、住居所或營業所。
四、舉發人姓名或名稱。
五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。
六、舉發日期。
七、審定主文。
八、審定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