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專利權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85條
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定後,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:

一、被舉發案號數。

二、發明、新型或設計名稱。

三、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、住居所或營業所。

四、舉發人姓名或名稱。

五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。

六、舉發日期。

七、審定主文。

八、審定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