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專利權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83條
專利專責機關公告專利時,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:

一、專利證書號數。

二、公告日。

三、發明專利之公開編號及公開日。

四、國際專利分類或國際工業設計分類。

五、申請日。

六、申請案號。

七、發明、新型或設計名稱。

八、發明人、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。

九、申請人姓名或名稱、住居所或營業所。

十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。

十一、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;設計專利之圖式。

十二、圖式簡單說明或設計說明。

十三、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 界貿易組織會員、申請案號及申請日。

十四、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。

十五、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,其寄存機構名稱、寄存日期及寄 存號碼。

十六、同一人就相同創作,於同日另申請發明專利之聲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