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專利權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74條
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之更正案與舉發案,應先就更正案 進行審查,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,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;屆期未申 復或申復結果仍應不准更正者,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。

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定之更正案與舉發案,舉發審定書主 文應分別載明更正案及舉發案之審定結果。但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,僅 於審定理由中敘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