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專利權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67條
申請專利權質權登記者,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及專利證書, 並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,其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。

二、申請質權變更登記者,其變更證明文件。

三、申請質權塗銷登記者,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、質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 同意書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之證明文件。

前項第一款之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發明、新型或設計名稱或其專利證書號數。

二、債權金額及質權設定期間。

前項第二款之質權設定期間,以專利權期間為限。

專利專責機關為第一項登記,應將有關事項加註於專利證書及專利權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