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專利權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65條
申請專利權授權登記者,應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 列文件:

一、申請授權登記者,其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。

二、申請授權變更登記者,其變更證明文件。

三、申請授權塗銷登記者,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、法院判決書 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。但 因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,免予檢附。

前項第一款之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發明、新型或設計名稱或其專利證書號數。

二、授權種類、內容、地域及期間。

專利權人就部分請求項授權他人實施者,前項第二款之授權內容應載明其 請求項次。

第二項第二款之授權期間,以專利權期間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