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54條
設計之圖式,應標示各圖名稱,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 表圖。

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,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,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