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5條
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,以書面提出者,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 為準;如係郵寄者,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。

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,除由當事人舉證外,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 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