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46條
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,如依本 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,指該 優先權日前。

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刊物,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 存媒體。

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六個月,自同條項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 起算至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。有多次本法第一百二 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實者,前述期間之計算,應自第一次事實發生之次日 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