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42條
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,應備具申請書 ,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請案號。

二、新型名稱。

三、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、國籍、住居所或營業所;有 代表人者,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。

四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事務所。

五、是否為專利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