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
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
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42條
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,應備具申請書 ,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案號。
二、新型名稱。
三、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、國籍、住居所或營業所;有 代表人者,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。
四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事務所。
五、是否為專利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