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36條
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,應備具申請書 ,並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;其為刪除原內容者, 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;其為新增內容者,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。但刪除請求項者,得以文字加註為之。

二、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;如修正後致說 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頁數、項號或圖號不連續者,應檢附修 正後之全份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。

前項申請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修正說明書者,其修正之頁數、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。

二、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,其修正之請求項及修正理由。

三、修正圖式者,其修正之圖號及修正理由。

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,如刪除部分請求項,其他請求項之項號,應依序以 阿拉伯數字編號重行排列;修正圖式者,如刪除部分圖式,其他圖之圖號 ,應依圖號順序重行排列。

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為最後通知者,第二項第二款之修正理由 應敘明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