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34條
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面詢、實驗、補送模型或樣品、修正說明書、申請專利 範圍或圖式,屆期未辦理或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,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現有 資料續行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