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33條
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優先審查者,應備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。

二、發明名稱。

三、申請優先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、國籍、住居所或營業所;有代表人者 ,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。

四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事務所。

五、是否為專利申請人。

六、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商業上實施狀況;有協議者,其協議經過。

申請優先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申請實體審查者,並應依前條規定申 請實體審查。

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,為廣告目錄、其他商 業上實施事實之書面資料或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書面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