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32條
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,應備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請案號。

二、發明名稱。

三、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、國籍、住居所或營業所;有代表人者 ,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。

四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事務所。

五、是否為專利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