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31條
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,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:

一、申請案號。

二、公開編號。

三、公開日。

四、國際專利分類。

五、申請日。

六、發明名稱。

七、發明人姓名。

八、申請人姓名或名稱、住居所或營業所。

九、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。

十、摘要。

十一、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及其符號說明。

十二、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 界貿易組織會員、申請案號及申請日。

十三、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。

十四、有無申請實體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