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28條
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,應就每一分割案,備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 文件:

一、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摘要及圖式。

二、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,其寄存證明文件。

有下列情事之一,並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:

一、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。

二、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。

分割申請,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