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26-2條
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同日,指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分別依本法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相同;若主張優先權, 其優先權日亦須相同。

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申請人未分別聲明,包括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及 新型專利申請案中皆未聲明,或其中一申請案未聲明之情形。

本法第三十二條之新型專利權,如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公告前,發生已 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之情形者,發明專利不予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