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26-1條
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,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 依本法規定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,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;屆期未擇一撤回 者,其先申請案不予公告,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 年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