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24條
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,而經申請人補 正者,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 為申請日:

一、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。

二、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,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 達後三十日內撤回。

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