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23條
發明之圖式,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,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 二時,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。

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,並依圖號順序排列,除必要註記外,不得記載其 他說明文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