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2條
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,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 ,應以書面提出,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;委任有代理人者,得僅由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。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 法人證明文件。

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,以書面提出者,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 書表;其格式及份數,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