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17條
申請發明專利者,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發明名稱。

二、技術領域。

三、先前技術: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,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。

四、發明內容: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、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 術之功效。

五、圖式簡單說明:有圖式者,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 式。

六、實施方式: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,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;有圖 式者,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。

七、符號說明:有圖式者,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 以說明。

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,並附加標題。但發明之性質以 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,不在此限。

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,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 序排列,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。

發明名稱,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,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。

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,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,應於說 明書載明寄存機構、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。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 者,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、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。

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酸或胺基酸序列者,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 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,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