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13條
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,如依本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,指該優先權日前。

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刊物,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 體。

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十二個月,自同條項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算至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。有多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所定事實者,前述期間之計算,應自第一次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