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6 年 04 月 19 日)
第10條
代理人就受委任之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。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、撤回 專利申請案、撤回分割案、撤回改請案、撤回再審查申請、撤回更正申請 、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,非受特別委任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