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8條
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 於受雇人。但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,雇用人得 於支付合理報酬後,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

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,如有 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。

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,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,不 得主張該發明、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