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7條
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 雇用人,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 。

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 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

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 契約約定;契約未約定者,屬於發明人、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。但出資人 得實施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

依第一項、前項之規定,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, 發明人、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