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審查及再審查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7條
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,應予專利,並應將申請專 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。

經公告之專利案,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、抄錄、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、說 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摘要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。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 應予保密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