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
審查及再審查
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4條
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,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,以外文本提出 者,其外文本不得修正。
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,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 範圍。
前項之中文本,其誤譯之訂正,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