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審查及再審查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2條
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,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 列各款之行為:

一、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。

二、為必要之實驗、補送模型或樣品。

前項第二款之實驗、補送模型或樣品,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至現 場或指定地點勘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