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審查及再審查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1條
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,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, 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,得於發明專利申請 案公告後,請求適當之補償金。

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,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 施之人,亦得為前項之請求。

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,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。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 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,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,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 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。

第一項、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,自公告之日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