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審查及再審查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39條
申請前條之審查者,應檢附申請書。

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審查之事實,刊載於專利公報。

申請審查由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提起者,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項事實 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