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附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148條
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,已審定公告之專利案, 其專利權期限,適用修正前之規定。但發明專利案,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,專利權仍存續者,其專利權期限,適用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。

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已審定公告之新型專 利申請案,其專利權期限,適用修正前之規定。

新式樣專利案,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,專 利權仍存續者,其專利權期限,適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後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