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附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143條
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、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摘要、圖式及圖說,應 由專利專責機關永久保存;其他文件之檔案,最長保存三十年。

前項專利檔案,得以微縮底片、磁碟、磁帶、光碟等方式儲存;儲存紀錄 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,視同原檔案,原紙本專利檔案得予銷毀;儲存紀 錄之複製品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,推定其為真正。

前項儲存替代物之確認、管理及使用規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