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14條
繼受專利申請權者,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,或未在申請後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,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。

為前項之變更申請者,不論受讓或繼承,均應附具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