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13條
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,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讓與或拋棄。

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,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。

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,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