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12條
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,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。

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,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、 申請分割、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,應共同連署外,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 獨為之。但約定有代表者,從其約定。

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,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。未指定應受送 達人者,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,並應將送達事 項通知其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