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 ( 104 年 06 月 04 日)
第8條
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,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 寄存者之申請,得對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再次進行存活試驗。

寄存機構為進行前條或前項存活試驗,需特殊成分之培養材料者,必要時 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