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 ( 104 年 06 月 04 日)
第24條
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請寄存生物材料,而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生物材料或 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,發明專利申請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或 第三項規定期間內檢送之寄存證明書未包括存活證明時,應於專利專責機 關指定期間內補送存活證明,屆期未補送者,視為未寄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