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 ( 104 年 06 月 04 日)
第20條
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者,應繳納費用如下 :

一、細菌、放線菌、酵母菌、黴菌、蕈類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 ,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。

二、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,動物細胞株、植物細胞株、融合瘤、病毒、 噬菌體及其他生物材料,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。

三、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,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、培養材料 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。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