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 ( 104 年 06 月 04 日)
第2條
申請寄存生物材料,應備具下列事項,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( 以下簡稱寄存機構)申請之:

一、申請書(附表二),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、住、居所;如係法人或設 有代表人之機構,其名稱、代表人姓名、營業所。

二、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(附表三)。

三、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。

四、規費。

前項生物材料為進口者,應附具其輸入許可證明。

第一項之申請,委任代理人者,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