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 ( 104 年 06 月 04 日)
第18條
寄存機構依申請寄存者所提供或同意之方法進行存活試驗或保存,如生物 材料發生無法保存或提供分讓之情事者,寄存機構不負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