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 ( 104 年 06 月 04 日)
第14條
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,欲實施寄存之生物材料有關之發明,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,得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:

一、有關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告者。

二、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者。

三、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,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。

依前項規定取得之生物材料,不得提供他人利用。

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供分讓,應備具下列文件:

一、申請書(附表四)。

二、公告、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或專利專責機關核駁審定書影本。

三、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之切結。

四、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予他人之切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