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 ( 104 年 06 月 04 日)
第12條
寄存機構對所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及其相關資訊,負有保密之義務,除依 第十三條規定外,不得將有關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樣品及其相關資訊提供 予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