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規費收費標準
( 101 年 06 月 28 日)
第3條
註冊費如下:
一、商標或團體商標,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。
二、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,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。
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註冊費已分二期繳 納者,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:
一、商標或團體商標,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二、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,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