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 ( 89 年 02 月 02 日)
第7條
本條例所稱專業訓練合格,指研習商標主管機關舉辦之商標高級審查官或 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,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。

前項訓練,於晉升官等時,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