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2 日)
第5條
商標權人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,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 十二日內,未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之侵權貨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 關者,海關應廢止查扣,如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,於取具代表性貨樣後, 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。

前項期限,海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