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2 日)
第3條
申請查扣有侵害商標權之虞之物品,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 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下列擔保:

一、政府發行之公債。

二、銀行定期存單。

三、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。

四、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。

五、授信機構之保證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,應設定質權於海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