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2 日)
第2條
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,應以書面向貨物進 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,並檢附下列資料:

一、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,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 品之資料,例如真、仿品之貨樣、照片、型錄或圖片。

二、進出口廠商名稱、貨名、進出口口岸與日期、航機或船舶航次、貨櫃 號碼、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。

三、商標註冊證明文件。

前項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,須另附代理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