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法施行細則  證明標章、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 ( 106 年 03 月 16 日)
第47條
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,得在其監督控制下,由具有相關 檢測能力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檢測或驗證。

第48條
證明標章、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,依其性質準用本細則關於商標之規定。